10月31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征求意见稿)》,旨在对公募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系统性规范,此举将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产生直接影响,特别是对于主动权益基金。

新规重点

  1. 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性:业绩比较基准需体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核心要素和投资风格,选定后不得随意变更。
  2. 内控机制加强:基金管理人需建立全流程内控机制,确保投资风格稳定性。
  3. 规范使用要求:业绩比较基准在薪酬考核、基金销售、基金评价等方面将受到规范。
  4. 信息披露强化:基金管理人需加强信息披露,基金托管人将进行监督。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迎新规!主动权益基金长期业绩低于基准 基金经理将降薪

  • 符合特定条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变更,需提前公告并说明原因。
  •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一年内,基金定期报告需持续说明变更事项,并与变更前后的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对比。

基金经理薪酬

  • 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基金经理变更、市场短期变动等原因随意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 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考核体系,与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对比,科学评估超额收益。
  • 长期投资业绩明显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基金经理,绩效薪酬将明显下降。

销售展示规范

  • 展示基金过往业绩时,需同时展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
  • 主动管理型基金原则上不得展示非基金合同约定的基准。

新规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促使基金经理更加关注长期业绩,提升投资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