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发布了一项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公告,并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提问,以下是相关内容的详细解答:

发布背景

随着我国债券市场的国际影响力不断增强,境外机构投资者对参与债券回购业务的需求日益增长,为满足这一需求,促进在岸与离岸金融市场的互联互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该公告,旨在推动中国债券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公告答记者问

参与主体

公告发布后,所有通过直接入市或“债券通”渠道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均可参与债券回购业务,这些投资者包括境外中央银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交易方式

为适应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交易习惯,公告规定,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时,将采用国际市场通行的标的债券过户和可使用模式,以提升市场流动性。

风险防范措施

在风险防范方面,公告强调了统筹开放与安全的原则,通过加强交易、托管、结算、汇兑等环节的管理,实现资金闭环管理,并强化穿透式监管和监测。

资金收付管理

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时,资金收付需遵守相关投资渠道的资金及账户管理规定,具体执行《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